[法令]金融消保法4創舉 申訴不再曠日廢時 - 第2頁 - 法律專區 - 歐付寶討論版

歐付寶討論版

查詢
樓主: legal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令]金融消保法4創舉 申訴不再曠日廢時

[複製連結]
1150473
發表於 2017-1-13 10:34:44 | 只看該作者
1012288 發表於 2016-12-6 16:23
消費者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負擔可望減輕~!

對啊,於法有據處理起來比較容易了,申訴處理費也是由金融金購機構支付,真的方便多了~
1392320
發表於 2017-2-2 17:35:26 | 只看該作者
這樣很好,讚!本來就應該要這樣了,水啦!!
1609511
發表於 2017-2-8 13:08:45 | 只看該作者
1150473 發表於 2017-1-5 16:35
時間拖得很長時就會讓守法的人更感到司法的無力。

嘛,這麼說,其實這四創舉還有是有缺點。
↓引述: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 ... e.aspx?id=45728&p=3
3.消費者萬一不接受評議結果,恐造成時效過期:

許峰源也提醒,此法唯一的缺陷,就是萬一不接受評議結果,時效恐過期。以保險來說,必須在事件發生起2年內申請理賠,逾期不賠。若有消費者因保險理賠案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這時理賠時效就會喊卡,假設評議委員會經審查後,裁定申訴成立,且消費者與金融機構都接受,就沒有時效問題,若申訴成立,消費者不接受,則消費者須另求管道申訴,但理賠時效從當時起再算2年。

「最麻煩的是,若申訴裁定不成立,消費者也不接受,時效也不會從頭算,而是延續之前的時點繼續算。」舉例來說,消費者在2010年2月1日發生保險理賠情況,但對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不滿意,最後在2012年1月15日向評議中心提出申訴,若申訴不成立,理賠時效再過15天就到期,這時消費者必須在短時間內決定是要另打官司,或是就接受保險公司的理賠條件,變成有輸不得的壓力,他提醒消費者必須特別注意。
1381562
發表於 2017-2-13 16:24:12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2-8 13:08
嘛,這麼說,其實這四創舉還有是有缺點。
↓引述: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 ... e.aspx?id=45728 ...

咦...還有這樣子的哦!!
1150473
發表於 2017-2-15 14:44:20 | 只看該作者
1381562 發表於 2017-2-13 16:24
咦...還有這樣子的哦!!

是啊,沒有十全十美的法律,總還是有漏洞的
1012288
發表於 2017-2-17 09:00:02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2-8 13:08
嘛,這麼說,其實這四創舉還有是有缺點。
↓引述: http://smart.businessweekly.com. ... e.aspx?id=45728 ...

如果理賠金額合理,為了省麻煩大多會接受吧。
若遇到保險理賠百般刁難而想出口怨氣,或是心生貪念的人,就要自己拿捏該怎麼做了,官司輸不得啊@@...
1392320
發表於 2017-2-20 14:59:18 | 只看該作者
1012288 發表於 2017-2-17 09:00
如果理賠金額合理,為了省麻煩大多會接受吧。
若遇到保險理賠百般刁難而想出口怨氣,或是心生貪念的人, ...

有時候礙於現實,只能吞口氣求保底
1387509
發表於 2017-2-22 13:55:42 | 只看該作者
1392320 發表於 2017-2-20 14:59
有時候礙於現實,只能吞口氣求保底

但如果真的合理賠償了,也不要想著趁勢把之前繳的錢海撈回來,不屬於自己理應獲得的卻還死命去爭取也是很奇怪。
1327140
發表於 2017-2-24 16:09:33 | 只看該作者
1150473 發表於 2017-2-15 14:44
是啊,沒有十全十美的法律,總還是有漏洞的

總是有漏洞可以鑽,就知道沒這麼好康@@...
1012288
發表於 2017-3-2 17:04:05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2-24 16:09
總是有漏洞可以鑽,就知道沒這麼好康@@...

姑且不管是有心還是無意,但是只要法條是人訂的自然有漏洞@@

GMT+8, 2024-4-27 21:58 , Processed in 0.065337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