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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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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9-1 15:25:32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第九條、第 十條、第十二條修正總說明

按「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 於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訂定發布,並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茲為提升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運作效 率,爰修正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一、調整基金會委員人數及產生方式: 考量基金會之整體運作效率,參照金融重建基金及保險安定基金類似基金組織之規定,調整基金會委員之人數為十三人至十五人,其 產生方式由各電子支付機構指派代表一人,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一項)

二、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與業者自律組織相互配合: 為使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之運作,得與業者所加入自律組織相互配合,以增進同業間之自律功能、提升基金會之運作效率及降低基 金會費用成本,修正主任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主管機關指定同業公會之理事長擔任;於主管機關指定同業公會前,由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主任委員擔任。(修正 條文第九條第二項)

三、增訂基金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修正條文第九條第五項)

四、增訂主任委員職責及無法執行職務時,代理人之指定方式。(修正條 文第十條第二項)

五、增訂基金會之決議方式。(修正條文第十條第三項)




隨文附件: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修正條文完整內容及總說明對照表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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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部分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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