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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支付與電子支付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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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付寶官方管理員
發表於 2017-2-18 08:52:52 | 顯示全部樓層
您好,電子支付機構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異同如下:
1.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規定,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電子支付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方及收款方間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等業務之公司,係屬「電子支付機構」,應向本會申請許可,其營業項目代碼為「HZ06011電子支付業」,屬本會金融監理業務之範疇。
2.惟如「僅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且所保管代理收付款項總餘額未逾新臺幣10億元者,其營業項目代碼為「I301040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之公司,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由經濟部商業司對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進行一般商業管理。

※關於行動支付的用途,還請您請參閱行動支付介紹: https://www.allpay.com.tw/mbpay/In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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