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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制洗錢]洗錢防制法擴大列管 財政部:寶石裸鑽等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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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付寶官方管理員
發表於 2017-5-31 15:49:49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法令]洗錢防制法擴大列管 財政部:寶石裸鑽等都要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法》即將上路,財政部關務署表示,6月28日起,除了外幣及有價證券外,增訂港幣、澳門幣及新台幣10萬元現鈔、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黃金與
裸鑽都將納入限額管制範圍,民眾入出境超攜卻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情況,就會被海關裁處沒入或課處等額罰鍰。

    除擴大申報範圍外,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類似方法運送管制貨幣及物品,如超過免申報限額,皆須向海關申報。

    關務署表示,現行旅客攜帶現鈔出入國境之限額為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及其他外幣等值美元1萬元,超過限額者,應主動向海關辦理申報;如為入境者,
應填報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通關。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所攜帶的人民幣、外幣將會被沒入。

    值得留意的是,因《洗錢防制法》納入「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海關會同相關單位討論後,將價值1萬美元以上的裸鑽納入管制範圍,但鑽石戒指不
在此限。此外,目前黃金的免申報攜帶限額為2萬美元,新規比照有價證券、外幣的額度,限縮為1萬美元。

    但海關指出,雖然針對出入境旅客攜帶外幣現鈔、物品等各有規定,但只要各種幣別未超過申報門檻,就可以同時攜帶。也就是說,若同時攜帶低於1萬美元的
黃金、未超過1萬美元的外幣,未超過2萬元的人民幣,以及未超過10萬元的新台幣,通通都可以免申報攜帶出入境。

    關務署表示,未來新法生效後,民眾出入境超額攜帶限額貨幣或物品者,如未申報或申報不實,就會被裁處沒入或罰鍰。也就是說,新台幣逾10萬元的部分,會
直接被海關沒入,至於有價證券、黃金與裸鑽,海關認為因為無法分割,所以超額部分就會處以等額罰鍰。

※洗錢防制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第十二條修正後條文內容:
  
第十二條修正前條文內容:
修正說明:
第十二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及新臺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三、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黃金。
  
四、其他總價值達一定金額以上,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項各款物品出入境者,亦同。
  
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由海關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黃金、物品價額之罰鍰。
  
新臺幣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未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申報者,由海關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由海關沒入之,均不適用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
  
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方式出入境,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總價值超過同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額時,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第十條  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境攜帶下列之物,應向海關申報;海關受理申報後,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
  
一、總值達一定金額以上外幣現鈔。
  
二、總面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有價證券。
  
前項之一定金額、有價證券、受理申報與通報之範圍、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商法務部、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外幣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者,所攜帶之外幣,沒入之;外幣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之外幣沒入之;有價證券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一、條次變更。
  
二、FATF四十項建議之第三十二項建議,要求各國應該有相關措施可以偵測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金融工具之跨國運送,包括憑藉申報制度或其他揭露制度。且各國應確保相關機關有法律授權,可以對被懷疑與洗錢有關或未據實申報、揭露之現金或無記名可轉讓金融工具能夠加以扣留及沒收。
  
三、現行條文規定申報物品限於旅客攜帶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惟對於旅客攜帶新臺幣現鈔、黃金或一定金額以上有可能被利用做洗錢之金融商品,卻均無申報義務、處罰及沒入規定。為與國際洗錢防制立法趨勢接軌,並呼應國內執法機關實務上需求,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增列新臺幣現鈔,並增訂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申報義務之範圍;第一項序文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香港或澳門發行之幣券,在臺灣地區之管理準用管理外匯條例之有關規定。是其洗錢防制管理,自亦應比照外幣予以規範,爰納入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項規範。
  
五、入出境之物品,除經由旅客隨身攜帶入出境外,尚包含貨物運送及郵件包裹寄送等途徑,而貨物運送若涉及進出口,雖亦有相關申報規定,惟如未依法申報,僅限於應稅貨物或管制物品有相關裁罰規定,為澈底防制利用通關進出口洗錢途徑,爰增訂第二項規定。其以郵件包裹運送情形,依郵包物品進出口通關辦法第六條、第十五條應辦理報關程序。
  
六、有關新臺幣出入境,除中央銀行法明定依有無超過限額而為是否退運之處理外,現行法並未規範。為明確適用原則俾兼顧避免新臺幣國際化之行政管理目的及防制洗錢之立法目的,爰增訂第五項規定。
  
七、鑒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八條及第九十二條規定,已就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定有相關規範,且明定該等貨幣僅限額內得進出入臺灣地區,與第四項有關外幣入出境之管理,係以有無依規定申報而為放行或沒入之處理不同。為明確法規適用原則並兼顧防制洗錢之立法目的,爰增訂第六項,定明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進出入臺灣地區,應依上開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並就總價值超過該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限額時,規定海關應向法務部調查局通報,不適用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
  
八、現行條文第二項、第三項配合修正,並移列修正條文第三項、第四項。

●現行「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將修正為「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
下為現行出入境報關須知。
入境報關須知
新臺幣、外幣、人民幣、有價證券及黃金
(一)新臺幣
攜帶新臺幣入境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該項限額時,應在入境前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入。許可申請,
請洽中央銀行發行局: 02-23571945。
(二)外幣
攜帶外幣入境不予限制,但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於入境時向海關申報;入境時未經申報,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
入之。
(三)人民幣
攜帶人民幣入境逾2萬元者,應自動向海關申報;超過部分,自行封存於海關,出境時准予攜出。入境時未申報,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
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攜帶有價證券入境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五)黃金
攜帶黃金價值逾美幣2萬元者,請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輸入許可證,並辦理報關驗放手續。許可證申請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電話:02-23512071。

出境報關須知
新臺幣、外幣、人民幣及有價證券
(一)新臺幣
以10萬元為限。如所帶之新臺幣超過限額時,應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銀行申請核准,持憑查驗放行;超額部分未經核准,不准攜出。許可申請,請洽中央銀行發行
:02-23571945。
(二)外幣
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現金者,應向海關登記;未經申報,其超過等值美幣1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入之。
(三)人民幣
以2萬元為限。如所帶之人民幣超過限額時,雖向海關申報,仍僅能於限額內攜出;出境時未申報,其超過人民幣2萬元部分沒入之;申報不實者,其超過申報部分沒
入之。
(四)有價證券(指無記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匯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國或外國行使權利之其他有價證券)
總面額逾等值美幣1萬元者,應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科以相當於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有價證券價額之罰鍰。

●配合新修正洗錢防制法之施行106628日起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幣券)新臺幣黃金及有洗錢之虞之物品申報義務及違反申報義務之罰則新規定,請參財政部公告:預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草案,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連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061/ch04/type3/gov30/num7/images/Eg01.pdf

相關報導網站連結:
1.相關報導:http://www.post.gov.tw/post/FileCenter/post_ww2/ad/ad_linkpage/1060424555.htm

2.相關報導:https://tw.news.yahoo.com/%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6%B3%95%E6%93%B4%E5%A4%A7%E5%88%97%E7%AE%A1-%E8%B2%A1%E9%83%A8-%E5%AF%B6%E7%9F%B3%E8%A3%B8%E9%91%BD%E7%AD%89%E9%83%BD%E8%A6%81%E7%94%B3%E5%A0%B1-045100677.html

3.相關報導:https://tw.news.yahoo.com/%E5%87%BA%E5%85%A5%E5%A2%83%E6%94%9C%E9%80%BE10%E8%90%AC%E5%85%83-%E6%9C%AA%E7%94%B3%E5%A0%B1%E9%83%A8%E5%88%86%E6%B2%92%E6%94%B6-215003418.html

4.相關報導:https://tw.news.yahoo.com/%E5%87%BA%E5%85%A5%E5%A2%83%E5%B8%B6%E9%80%BE10%E8%90%AC%E5%8F%B0%E5%B9%A3-%E8%A6%81%E7%94%B3%E5%A0%B1-204100528.html

5.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入境報關須知網址:http://taipei.customs.gov.tw/ct.asp?xItem=75074&ctNode=16294

6.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出境報關須知網址:http://taipei.customs.gov.tw/ct.asp?xItem=75072&ctNode=16294

7.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出入國境攜帶外幣現鈔或有價證券申報及通報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連結: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3061/ch04/type3/gov30/num7/images/Eg01.pdf

1分鐘 看懂洗錢防制新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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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320
發表於 2017-5-31 17:24:04 | 只看該作者
今年暑假出國又要多多注意新規則了,不然一個不小心就被掃興了~!
1012288
發表於 2017-6-1 17:35:35 | 只看該作者
好多要注意的地方哦,政府真的很嚴守洗錢呢~!
1327140
發表於 2017-6-6 17:08:27 | 只看該作者
看來出國要多多研究申辦哪張信用卡比較好用了~!
1381562
發表於 2017-6-9 17:31:35 | 只看該作者
1012288 發表於 2017-6-1 17:35
好多要注意的地方哦,政府真的很嚴守洗錢呢~!

不過也是真的是洗錢的途徑之一,是該管一管比較好@@...
1609511
發表於 2017-6-13 17:37:05 | 只看該作者
1012288 發表於 2017-6-1 17:35
好多要注意的地方哦,政府真的很嚴守洗錢呢~!

要有效洗錢,多多推廣電子之付、行動支付,讓實體貨幣流通減少,就更容易掌握洗錢行為了吧~!
1387509
發表於 2017-6-14 16:55:08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6-13 17:37
要有效洗錢,多多推廣電子之付、行動支付,讓實體貨幣流通減少,就更容易掌握洗錢行為了吧~! ...

嗯?應該是想說"要有效防洗錢"對吧?這樣會比較通順
1327140
發表於 2017-6-16 17:37:29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6-13 17:37
要有效洗錢,多多推廣電子之付、行動支付,讓實體貨幣流通減少,就更容易掌握洗錢行為了吧~! ...

誒...地下經濟這塊擋人財路如同殺人父母,不容易呢!
但真的很羨慕丹麥的行動支付盛行,拿超市來說現金支付只佔10%,剩下的都是信用卡、行動支付啊啊啊!
1150473
發表於 2017-6-19 17:28:01 | 只看該作者
希望台灣可以開放跨境支付,讓國內的行動支付也能在國外暢行無阻,就像支付寶一樣不用換當地貨幣,直接用行動支付交易。
1392320
發表於 2017-6-23 17:41:35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6-16 17:37
誒...地下經濟這塊擋人財路如同殺人父母,不容易呢!
但真的很羨慕丹麥的行動支付盛行,拿超市來說現金支付 ...

擋人財路如同殺人父母,這話太貼切了...難怪很多該改進的執政方針都一直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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