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如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可能成為... - 防制洗錢區 - 歐付寶討論版

歐付寶討論版

查詢
查看: 21481|回覆: 56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防制洗錢]如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可能成為...

[複製連結]
歐付寶官方管理員
發表於 2017-8-22 10:47:02 | 只看該作者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民眾如提供個人帳戶予不法集團使用,可能成為刑法詐欺罪之幫助犯
    依105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5條規定,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等行為
可能面臨刑事責任。因此金管會銀行局加強宣導,民眾勿將國民身分證、存摺、存款帳號、提款卡及密碼提供或借予他人使用,以免因此面臨刑事責任。

       經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搜尋台北、新北、桃園、台中、高雄等地方法院,民國102年關於詐欺的案件(以關鍵字「被告因詐欺案件&
幫助犯&帳戶」進行搜尋)共發現1,529件案件,其中判決有罪1,495件,有罪率將近98%,僅有34件獲判無罪。
這些有罪判決的案件,多是因為以下判決理由:
衡諸經驗法則認為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後更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
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需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者,亦必係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益無任意交付予未曾謀
面他人使用之理。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非親非故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反向陌生人收集作為不明用途使用或流
通,就金融帳戶資料可能供為詐欺等不法目的之用,當有合理之預期。且詐騙集團以蒐集他人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之轉帳人頭帳戶,業已經報章
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可認被告其可預見所提供之帳戶資料極可能供作犯罪之用,卻仍將之交付予身分不明之
陌生人,任令其作為不法犯罪行為之取財工具,堪認能預見其發生且發生顯不違反其本意,主觀上當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被告辯稱其主
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認識云云,顯無足稽。

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規定:
收受、持有或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冒名或以假名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帳戶。
二、以不正方法取得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
三、規避第七條至第十條所定洗錢防制程序。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法規網址: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6%B4%97%E9%8C%A2%E9%98%B2%E5%88%B6%E6%B3%95

1387509
發表於 2017-8-22 15:14:26 | 只看該作者
紅十字會成詐騙帳戶? 警:疑遭惡搞
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08-17/95236

這年頭連帳戶給人知道都會被扯上詐騙案...利用捐款帳戶惡整的犯人真是太可惡了!
1150473
發表於 2017-8-22 15:17:26 | 只看該作者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真的不能隨意交給別人,若是遺失存摺、印章也要趕緊找銀行辦理掛失。
密碼能定期更換更好,以免存款被盜領甚至被做為人頭帳戶使用~!
1381562
發表於 2017-8-22 15:35:25 | 只看該作者
1150473 發表於 2017-8-22 15:17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真的不能隨意交給別人,若是遺失存摺、印章也要趕緊找銀行辦理掛失。
密碼能定期更換更 ...

沒在使用的帳戶按常裡也不會去注意狀況,如果淪為人頭帳戶就可能沒能即時注意到。
我是建議盡量不要留著,去銀行結清掉比較安全...雖然我去結清的過程也是被銀行保證不用這麼做也很安全。
1327140
發表於 2017-8-23 14:30:11 | 只看該作者
以經驗法則來說挺有道理的,但是近乎足不出戶與世隔絕的家裡蹲就要多少關注社會動態了,免的中招=.="


衡諸經驗法則,認為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與存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結合後更具專屬性及私密性,多僅本人始能使
用,縱偶有特殊情況需將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他人者,亦必係與該收受之人具相當信賴關係,並確實瞭解其用途,益無任意交付予未曾謀
面他人使用之理。是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非親非故之他人不以自己名義申辦金融機構帳戶,反向陌生人收集作為不明用途使用或流
通,就金融帳戶資料可能供為詐欺等不法目的之用,當有合理之預期。且詐騙集團以蒐集他人帳戶資料作為詐欺之轉帳人頭帳戶,業已經報章
媒體多所披露,並屢經政府及新聞為反詐騙之宣導。是可認被告其可預見所提供之帳戶資料極可能供作犯罪之用,卻仍將之交付予身分不明之
陌生人,任令其作為不法犯罪行為之取財工具,堪認能預見其發生且發生顯不違反其本意,主觀上當具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被告辯稱其主
觀上並無幫助詐欺取財之認識云云,顯無足稽。
1392320
發表於 2017-8-24 17:11:32 | 只看該作者
有的工作會要求新人交出證件、存摺、提款卡、護照之類的,編造各種理由索取,這種工作絕對寧可放棄也不要交出。
不然被用來做人頭帳戶、限制今前運用、出入國境,工作賺錢不成還被坑害
1012288
發表於 2017-8-25 16:39:56 | 只看該作者
1,529件案件,其中判決有罪1,495件,有罪率將近98%,僅有34件獲判無罪。

對於提供個人帳戶給不法集團利用,司法會以經驗法則進行判決,可不要抱存僥倖心態覺得裝傻就沒事啦~!
1609511
發表於 2017-8-28 15:43:49 | 只看該作者
1392320 發表於 2017-8-24 17:11
有的工作會要求新人交出證件、存摺、提款卡、護照之類的,編造各種理由索取,這種工作絕對寧可放棄也不要交 ...

我親戚就有人面試工作被要求要存摺印章那些,而且還要連同一名家人的也要,說是做為保人???
這未免也太可疑,不過或許是對方開的待遇條件很好聽,所以被沖昏了頭信以為真的堅持沒被騙,還跟家人大吵
1387509
發表於 2017-8-28 16:45:08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8-28 15:43
我親戚就有人面試工作被要求要存摺印章那些,而且還要連同一名家人的也要,說是做為保人???
這未免也太可 ...

條件開得很好,實際上給不給的起都還不清楚啊...而且也要看做的工作是否正當=.="
1327140
發表於 2017-8-29 13:40:23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8-23 14:30
以經驗法則來說挺有道理的,但是近乎足不出戶與世隔絕的家裡蹲就要多少關注社會動態了,免的中招=.="

一般也不會把這些東西提供給他人做使用,頂多為了接受轉帳款向而告知轉帳帳號,把存摺、印章、提款卡及密碼都交給他人顯然案情不單純~!

GMT+8, 2024-4-20 20:11 , Processed in 0.120513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