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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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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付寶官方管理員
發表於 2019-7-29 10:58: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金管會於108年7月2日公告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附修正「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
修正內容簡要如下:
一、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使用者間訊息傳遞服務,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二十條之ㄧ及第二十七條)
二、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發行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及新增委託他人販售電子支付帳戶專用儲值卡之委外事項。(修正條文第二條、第十二條之ㄧ及第二十四條)
三、建立電子支付機構與收款使用者往來情形資料庫,並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對收款使用者之審查機制。(修正條文第五條之一)
四、為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對收款使用者之風險控管,定明電子支付機構對收款使用者調查及評估之內容。(修正條文第六條)
五、修正支付指示應記載事項,並放寬得不適用支付指示及再確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七條)
六、開放金融機構、便利商店業及超級市場業代收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鍰、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大眾運輸業委託代收之票價及其他相關服務費用等款項,亦可由電子支付機構提供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服務。(修正條文第十條)
七、考量實務上電子支付帳戶使用者墊款之需求,增訂電子支付機構得對於發展大眾運輸條例所稱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之使用者單次墊款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


資料來源:金管會108年7月2日修正公告

電支業管規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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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部分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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