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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修正「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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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0-2-24 10:57: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訂「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稱本辦法),已完成法規預告,將依行政程序於近日發布施行。
為因應實務作業需求,增加電子支付機構及專用存款帳戶銀行作業彈性,並確保支付款項安全,爰擬修正本辦法。共計修正10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得向信用合作社或全國農業金庫申請開立合作帳戶,以提升民眾支付便利性及促進普惠金融推廣(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 修正申請開立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之應檢具書件:針對申請開立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應檢具之書件,除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營業執照」外,增列「許可文件」,以符合實際作業情形(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三、 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申報資料得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申報,以簡化電子支付機構申報開立、新增、銷戶或異動管理帳戶及合作帳戶相關資料之程序,提升作業效率(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四、 增加電子支付機構儲存於管理銀行之支付款項比例之作業彈性:電子支付機構就支付款項均採取「交付信託」,各該合作帳戶同屬受託銀行之信託財產範圍。因管理銀行負有統籌全部信託財產之資金調撥義務,為增加其作業彈性以避免資金頻繁調撥,爰修正電子支付機構依規定將所收取使用者之支付款項交付信託時,得與管理銀行約定代理收付款項及儲值款項應儲存於管理銀行之比例(修正條文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五、 增訂電子支付機構指示合作銀行進行資金調撥之管理規範:考量電子支付機構「直接」指示合作銀行移轉或調撥支付款項,應有相關管理規範,以利管理銀行與合作銀行間之權責劃分。爰針對電子支付機構「直接」指示合作銀行移轉或調撥支付款項,增訂相關管理規範,以控管風險及明確權利義務關係(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六、 要求電子支付機構開放資訊系統查詢功能,提供管理銀行得隨時進行帳務核對(修正條文第二十七條)。

七、 容許電子支付機構得開立單一專用存款帳戶,不必開立二個帳戶,分別保管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與境外機構合作或協助其於我國境內從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相關行為所收取款項,以提供作業彈性(修正條文第三十三條)。
本項法規之鬆綁,可使民眾支付更簡單及便利,有利於行動支付之推廣。金管會將持續積極推動電子化支付普及措施,以打造友善之電子化支付環境。

資料來源:金管會

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109031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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