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令 - 第7頁 - 法律專區 - 歐付寶討論版

歐付寶討論版

查詢
樓主: legal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法令]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令

[複製連結]
1609511
發表於 2017-8-29 14:42:16 | 只看該作者
1150473 發表於 2017-8-29 14:40
信用卡的業務也是業績挺重的,要多發卡拉抬業績,還遇過態度莫名其妙不耐煩咄咄逼人好像對方非申辦不可的 ...

業績壓力大到禮貌都不見了...這是發卡不順利就乾脆死馬當活馬醫碰運氣嗎?!
1150473
發表於 2017-8-29 15:00:06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8-29 14:42
業績壓力大到禮貌都不見了...這是發卡不順利就乾脆死馬當活馬醫碰運氣嗎?! ...

看起來像是趕時間確認對方的申辦意願,避免浪費時間在談不動的人身上吧?
雖然很有效率的省下時間,但這樣的態度要讓對方申辦可不容易…。
除非對方正好早有申辦意願,只是還沒去銀行申辦就碰巧遇到了業務=.="
1327140
發表於 2017-9-5 15:56:42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8-7 17:07
有的保險業務一直強調意外險不會重複,買過別家的也還是可以買,好像不用管預算只要不重複的保險都乾脆到 ...

我遇過上班午休時間出去吃飯的路上就被保險業務跟在旁邊介紹保險商品,堅持抓緊時間簡單易懂的介紹給潛在客戶聽取。
最後再遞名片並跟潛在客戶要聯絡方式,過一星期再主動致電聯絡確認客戶的是否有約出來詳談的購買意願。拉保險也不容易啊...!
1381562
發表於 2017-9-13 17:31:03 | 只看該作者
1609511 發表於 2017-8-7 17:07
有的保險業務一直強調意外險不會重複,買過別家的也還是可以買,好像不用管預算只要不重複的保險都乾脆到 ...

買保險雖然是給自己與家人買個保障,但如果超過預算的不斷購買保險,會先餓死...。
1392320
發表於 2017-9-28 16:08:40 | 只看該作者
1327140 發表於 2017-7-31 17:35
最近統一才放手上海星巴克的股票,此舉算是遭受重創。
台商在中國做生意不是被山寨,就是事業做大了被收回 ...

所謂的代理就是別人做出了不錯的東西,慧眼識英雄的去承接代理權借用他人產品來獲得利益。
但是做的好了之後廠商也自認有能力自行營運產品時自然與其給別人賺,不如收回來自己賺了。
1387509
發表於 2017-10-13 17:03:45 | 只看該作者
1392320 發表於 2017-9-28 16:08
所謂的代理就是別人做出了不錯的東西,慧眼識英雄的去承接代理權借用他人產品來獲得利益。
但是做的好了 ...

不過代理到的產品不見得都能賺錢,但是貿然不續約又會引發自己底下喜歡產品的客戶不滿,這時就會宣稱價錢談不好或是被回收授權而不得不停止服務。
1150473
發表於 2017-10-25 17:19:44 | 只看該作者
1387509 發表於 2017-8-21 17:30
台灣也有很多外籍人士來加強軟實力,並非都只是需要勞力的產業才再雇用外籍人士 ...

不過也很多國內人才為了伸展抱負而出走,畢竟國內不是限制太多就是待遇不夠好。
國內外人才的進出只是各自的專業與機遇不同,而恰巧在別的地方有更適合且值得為此出走自己的工作。

GMT+8, 2024-4-25 20:05 , Processed in 0.062593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覆 返回頂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