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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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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7509
發表於 2017-10-13 17:03:45 | 顯示全部樓層
1392320 發表於 2017-9-28 16:08
所謂的代理就是別人做出了不錯的東西,慧眼識英雄的去承接代理權借用他人產品來獲得利益。
但是做的好了 ...

不過代理到的產品不見得都能賺錢,但是貿然不續約又會引發自己底下喜歡產品的客戶不滿,這時就會宣稱價錢談不好或是被回收授權而不得不停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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