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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盜刷信用卡購買遊戲點數獲商城道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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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6-5-11 15:21:59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帖獎勵 |倒序瀏覽 |閱讀模式
案例【臺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刑事類(97年訴字3518號)裁判案由:偽造文書、詐欺得利。】
◎事實:
某丁以不詳方式,取得某戊向○○○○商業銀行所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下稱系爭信用卡)之卡號及相關信用卡資料而為下列犯行。
某丁於○○年○○月○○日凌晨○○時○○分,在位於○○市○○區○○路○○號之「○○網咖」店上網(IP位置:XXX.XXX.XXX.XXX號),並連結至「光之冒險」網站,以「○○○○」帳號,填載系爭信用卡卡號、核准日期等相關信用卡資訊於網路頁面,並以其所持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為為簡訊認證號碼,進而點選確認鍵後傳輸相關網路頁面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技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儲存價值五千元之遊戲寶物至「○○○○」帳號,使某丁取得免去支付上開價金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某戊及○○○○銀行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隨即將上開寶物復移轉予其於上開遊戲網站所使用之「XXXXXXXX」帳號。某丁又於同日凌晨○○時○○分許,在上開「○○網咖」店上網(IP位置:XXX.XXX.XXX.XXX號),並連結至「光之冒險」網站,以「○○○○」帳號,填載系爭信用卡卡號、核准日期等相關信用卡資訊於網路頁面,並以其所持有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為簡訊認證號碼,進而點選確認鍵後傳輸相關網路頁面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使**科技公司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儲存價值五千元之遊戲寶物至「○○○○」帳號,使某丁取得免去支付上開價金之利益,且足生損害於某戊及台北富邦銀行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隨即將上開寶物復移轉予其於上開遊戲網站所使用之「XXXXXXXX」帳號。

◎理由:
本件被告某丁明知其並非真正持卡人,竟輸入告訴人某戊之信用卡卡號、有效日而製作網路訂購資料,使上開資料顯示於電腦處理影像之螢幕上,用以表示其為真正持卡人以其所有之信用卡購買之意,上開經電腦處理螢幕上所示之文字內容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所規定之準文書,應以文書論;又被告於上開時地,偽造上開準私文書後而傳送網路商店行使之,自均足以生損害於發卡銀行對於信用卡之有效管理及告訴人。核被告某丁就犯罪事實欄一之(一)、(三)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既遂罪


◎參考法條:
1、刑法§216:「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刑法§210:「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220:「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4、刑法§339:「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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